盛世重收藏。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藝術品市場的繁榮,藝術品收藏和投資以其獨特的文化韻味和經濟價值,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與此同時,導致與藝術品收藏和投資有關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涉及藝術品的合同糾紛進行調研,本文選取其中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點評,希望能對藝術品的市場規范提供借鑒。
案例一
拍賣公司88萬賣“名畫” 三作者稱其是偽作
▲庭審現場
一幅名為《偉大的戰略決策》的油畫作品被拍賣公司以88萬元高價拍賣后,油畫的作者天津畫家安明陽、車永仁和張永典卻認為是假畫,遂以著作權受到侵犯為由將拍賣公司和委托人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因拍賣藝術品而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法庭審理中,三位畫家的代理人出示了當時刊登在《解放軍畫報》等刊物上的原作品圖片,堅持認為原作品只有一幅,拍賣公司拍賣的作品是假冒的。而拍賣公司就姜先生提供作品來源的審查只是憑姜提供的一張國防大學當年刊印的年歷。三位畫家的代理人認為年歷存在多處疑點,不能證明其真實來源。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案例二
原告訴稱,其在網上看到被告發布的拍賣廣告,想購買幾幅字畫進行投資,于2010年6月13日前往被告在北京飯店舉辦的拍賣會參加競拍,當天拍下兩幅字畫:程璋的《馬上封侯圖》和林則徐的行書,共計花費120000元,并向被告支付了傭金14400元。
▲林則徐行書
事后,原告又到另一家拍賣行想將這兩幅字畫拍賣出去,但被告知這兩幅字畫為贗品,被告以真品的售價拍賣贗品,明顯存在惡意欺詐的意圖,故原告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原、被告之間的拍賣合同。
東城法院審結了這起拍賣合同糾紛案件,由于拍賣公司在拍賣前就拍品真偽瑕疵作出了原告應當知曉的免責聲明,并不構成欺詐,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拍賣合同、退還價款和傭金及賠償的訴訟請求。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出臺
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正式生效。《辦法》強調,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
其中第十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一)藝術品創作者本人認可或者出具的原創證明文件;
(二)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其他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
我們能做什么?
《辦法》提出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特別將“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并明令禁止“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并指出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提出要建立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過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將是規范中國藝術品市場行為以及保護藝術家聲譽的條款規定。
作為省級國有文化資源交易平臺,南方文交所為嶺南名家方楚雄、李勁堃、張彥藝術作品鑒證備案,給藝術作品提供了準確、安全的唯一鑒證信息。“從此,它們擁有了身份證”,方楚雄親自到場確認簽字,一語中的地評價道。
今年5月,方楚雄46幅作品已在國檢鑒證APP上備案鑒證完成,方楚雄已經兩次將藝術作品進行鑒證備案,他頗有信心地告訴記者:“通過鑒證備案,更放心地讓自己的作品展出”。確實,不可忽視的是,當前,假貨贗品充斥市場,甚至會出現藝術家作品被掉包的現象,而通過鑒證備案,相當于為保證藝術品的真實性“護航”。
▲鑒證備案全過程:作品交接——作品備案——作品鑒證
“國檢鑒證APP”就是鑒證備案的核心武器,因為它結合“MINI貝”微觀影像采集設備,且集備案、鑒定、查詢、證書下載、主頁展示等眾功能于一體。那么,科學技術手段的應用推廣,補充經驗鑒定的短板,逐步發展為藝術品鑒證市場的新常態,也漸漸成為業界新寵,努力將藝術品鑒定市場“推向質量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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